享税收优惠,8个备案管理税务风险需防范!

2018-02-28 08:50:34 admin 74

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是纳税人的正当合法权利,利好低迷不振的实体经济。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备案是指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优惠事项全面改为备案管理之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管理,对于企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也只是形式审核,更强调由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如何尽享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合规、正确地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有效防控实行备案管理制下的的税务风险,已经成为纳税人面临的现实性挑战。由此可见,税收优惠取消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企业的税收风险进一步加大,纳税人在尽享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还需谨防备案管理税务风险事项。

 

税务风险一:备案类减免税项目,未按规定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最近,北京市一家非居民企业因为没有依法履行税务备案程序,被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驳回了享受特殊性重组递延纳税优惠的申请,这家企业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200万元。该公司商业目的合理,且同时符合特殊重组税收优惠的实质条件,但唯独没有按照规定事先履行书面备案程序。而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北京市国税局最终认定该公司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要求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政策和程序做好税收征管工作。最终,该公司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200余万元。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应按规定进行资格备案或审批。除不需审批、备案的外,未按规定备案或审批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风险二:备案手续办理不及时,责令限期改正和以予罚款的风险

 

  企业办理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还应该注意时间期限。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主动发现或税务机关发现并责令整改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认定企业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罚。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一般先用责令限改处理,发送“责令限改通知书”,处2000元以下罚款,如果超过责令限改期限还未更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风险三:企业备查材料未按要求期限留存受到处罚的风险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如各种合同、协议、文件、证书、相关核算资料等,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且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对存在税会差异的优惠事项的有效期做补充说明,体现了税收法规制定的严谨性。如果未按要求期限留存备查材料将受到处罚。在税收任务日趋繁重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将在企业减免税备案方面加大审核力度,这客观上加大了企业税务备案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同时也加剧了企业未通过税务备案的风险。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处理如下: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税务风险四: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的追征税款、滞纳金的风险

 

  (一)《优惠办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追缴税款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对罚款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风险五:备案材料弄虚作假责令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追缴减免的税款,按日征收滞纳金,同时按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例如,伪造残疾人证书,伪造资源综合利用证书等主观恶意行为,都将会受到处罚。

 

税务风险六:优惠备案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备案分为正常备案、变更备案二种情况。正常备案是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方式;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其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对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为避免纳税人判断失误,需要企业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可以籍此加强税收优惠管理,同时增加纳税人享受政策的准确性,是一项为纳税人服务的措施。对于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不需要履行额外手续,企业应当主动停止减免税,恢复征税。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九条 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风险七: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未有分别备案的风险

 

  (一)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二)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三)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税务风险八:采取备案后续管理核查概率增大的风险

 

  (一)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同时,要全方位做好对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服务工作。

 

  (二)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

 

  (三)采取后续管理方式对享受税收优惠进行核查。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将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采取风险提示、评估、稽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实施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与标准。

 

  (四)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追缴减免的税款,按日征收滞纳金,同时按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例如,伪造残疾人证书,伪造资源综合利用证书等主观恶意行为,都将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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