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小微企业”,相信很多纳税人都会说:“哦,小微企业,是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但究竟何为小微企业,涉及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到底有哪些?相信部分纳税人还没有真正理解掌握。 据笔者了解,有些纳税人在申报税收时,对于应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与应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也习惯简称“小微企业”)傻傻分不清,导致应该享受税收优惠的而没有享受到。今天,就帮助您好好分清税收优惠中的这两位“小微”吧。 目前,国家针对“小微企业”出台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两个: 01关于增值税中的“小微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02关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财税〔2017〕43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所以,作为纳税企业,只要您符合以上两个文件中的规定条件,便可既能享受到增值税(营业税)优惠,也能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 尊敬的纳税人,税收优惠中的这两位“小微”,您分清了吗? (稿件来源:湖南地税张家界市局 熊艳 曾智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