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用对否,四个方面来考量

2018-02-08 13:58:35 admin 21
  编者按:又到一年岁尾时,盘点这一年里,哪些税收政策您还没有用对,或者哪些税收政策对您有所启示?本版开设《年终税事儿》专栏,近期将陆续刊发有关2017年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企业年终应注意的涉税事项、年度终了必须办结的特殊事项,以及如何作好年终财务结算等方面的文章。本期稿件从四个方面,梳理2017年纳税人应该用好的税收优惠政策。

  用好扶持政策,调整经营策略

  1. 适时重组业务。企业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事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符合适用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重组,可享受递延纳税待遇。为此,企业在重组时,应让税务人员提前参与方案的制定,力争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甲企业研发中心除了从事本企业产品开发外,还向境外企业提供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甲企业可考虑将这部分外包业务从主业中分立出来,单独设立子公司,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同时,充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适时加大研发投入。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企业会通过研发投入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动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为此,企业应适时加大研发投入,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如,以企业投入1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计算,可税前扣除175万元(100×175%),对净利润的影响为56.25万元(100-175×25%),相当于企业只用了56.25万元的净支出,做了100万元的事情。

  3. 适度进行宣传促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为此,相关企业可根据市场变化,加大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投入力度。

  用好便捷服务,降低企业成本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企业应借助税务机关简政放权的系列政策,梳理自身业务,消除不增值活动、精简不必要环节,着力降低成本。

  1. 用好电子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规定,国家推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此,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积极使用电子普通发票,在便捷发票使用的同时,着力降低成本。

  2. 跨省涉税事项全国通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

  3. 跨区域涉税事项只需报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

  用好优惠政策,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在依法诚信纳税,创造利润的同时,还要积极支持公益事业,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1. 适时加大捐赠,支持公益事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就可适度增加公益性捐赠支出,支持国家公益事业。

  2. 适度调整价格,让利于消费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对处于增值税抵扣链条最终环节的企业,如获增值税税率简并税改红利,可考虑通过提高产品(服务)品质、适当降低价格等方面,在提高产品竞争力的同时,让利于消费者。

  3. 适时购买商业保险,让员工得实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年2400元(每月200元)。条件具备的企业,可通过商业健康保险,并及时调整工资表中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口径,让员工得实惠。

  用好纳税信用评估,着力风险防范

  讲诚信、守信用,依法纳税,是企业实现基业长青的基础与保障。企业可借助纳税信用评估,着力税收风险防范。

  1. 提升纳税信用。企业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既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信用的肯定,也是企业对外展示形象具有公信力的品牌。制定获取A级信用级别目标,企业对内可促规范,享受税收激励政策;对外可塑形象,找到好的合作方和适宜的发展环境。积极利用税务机关所提供纳税信用等级情况互联网查询,进行自我评价,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着力规范与完善,不断提高企业纳税信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56号)规定,企业的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相结合,企业还可获得企业、银行和税务三方共赢的便利,

  2. 规范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对这项规定,企业可通过下发通知,并利用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告知全体员工政策变化,防止发生发票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