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免规定(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

2018-02-08 13:58:35 admin 55

定减免税

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

予以减免税。

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条例》明确规定,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 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 税不予退还。

7.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8.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也称政策性减免税。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称为特定或政策性减免税。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管理,也需要进行减免税统计。包括如下几类。

1.科教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临时减免税

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 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