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助推“治水” 准确适用还需留意

2018-02-08 13:58:35 admin 17

    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又称“水十条”),明确水污染防治标准,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水污染是老百姓最为关注的环境问题之一,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污水处理,十分重要。本文梳理与污水处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提示不同政策的适用要求。

    货物和劳务税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销售自产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规定,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对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案例

    某自来水厂(一般纳税人,税率13%)2014年总收入5200万元,其中污水处理收入4000万元(分别核算),2014年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200-4000)×13%=156(万元)。

    操作要点

    ●排放达标

    财税〔2008〕156号文件所称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规定,污水处理,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备案资料

    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需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下列资料:《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及产品名称的文件(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政策规定需要提供该证书的企业提供);有关部门确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达到国标标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政策未规定需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提供)。

    ●违规惩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纳税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不能享受免税优惠。财税〔2013〕2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案例

    假设上述污水处理厂2013年3月取得第一笔项目生产经营收入,2013年度项目总收入为5200万元,法定扣除项目4500万元。则2013年~2015年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2016年~201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操作要点

    ●优惠事项

    从事污水处理业务必须是“公共污水”处理,企业处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等产生的污水,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明确了城镇污水处理和工业废水处理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按照规定享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内容所述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公共污水处理企业的所得税减半优惠税率应当按照法定税率25%减半计征。

    ●设备抵免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列举了城市公共污水处理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4种专用设备:膜生物反应器、紫外消毒灯、污泥浓缩脱水一体机、污泥干化机。专用设备投资额,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备案资料

    污水处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应分别于取得该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和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取得该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附送资料: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附送资料: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