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优健康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等31个地区试点。从北京的情况看,并不理想,“叫好不叫座”。随着税优健康险政策全国推行,这种局面有望改变。
企业和民众购买税优健康险动力不足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北京市共有40家企业涉及2458人享受税优健康险优惠政策,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前扣除74.03万元。
北京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处副处长付春江表示,北京试点期间仅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享受到税优健康险的优惠政策,而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均未享受到该政策。
针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一家获得税优健康险销售资质的保险公司负责人。他表示,该政策试点期间,从业务覆盖面上看,还是以企业员工为主。随着政策在全国的推开及购买渠道的丰富,购买税优健康险的人群有望增加。
付春江认为,税优健康险政策从31个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加强了地区间政策的一致性。过去,税优健康险试点仅在31个地区开展,很多总部在北京的全国性企业集团考虑到系统内员工福利的一致性,暂未在北京投保税优健康险。政策在全国推开后,企业将不会有这方面的顾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集中投保的购买动力。
付春江还表示,企业在为员工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时,其会计与税务操作相对烦琐,这可能是一年半以来,北京市仅有2458人享受税优险的原因之一。由于购买税优健康险的意愿在于个人,从企业的角度看,每个月参保的职工人数是流动的,新参保的职工需要企业单独为其完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增加了企业相关人员的工作量,有些企业可能会因为工作烦琐缺少动力。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北京地税局统计的已享受税优健康险人数2458人,与保险企业掌握的全市购买此类保险的6000多人存在差距。也就是说,在北京市购买了税优健康险的人存在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的情况。付春江告诉记者,部分企业为员工集中参保后,未按要求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税务机关与保监部门的系统没有实现对接,税务机关很难掌握情况并督促企业填报,影响了这项政策的执行。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丁喆介绍,由于税优健康险是一个新事物,很多负责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经办人员,对于享受税优健康险税前扣除政策的操作流程不是很了解。因此,为更好地落实税优健康险优惠政策,他建议,税务机关可定期开展针对企业税优健康险税务办理方面的专项培训,形成税企间的良好沟通。同时,他希望能够尽快建立税务机关和保监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数据对接交换,实现投保人自动身份识别和减免税操作。“如果能打通中保信和税务机关的系统验证,简化企业操作,相信会有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这项国家政策红利。”丁喆说。
企业为员工统一购买要规范操作
付春江认为,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对于企业统一为员工支付的税优健康险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目前都是由个人自行负担保险费,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个人购买税优健康险的积极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针对单位统一购买或者与员工共同购买税优健康险产品的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问题,业界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39号文件规定,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税优健康险,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因此,购买税优健康险的支出只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另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统一为个人购买税优健康险的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针对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处理办法:
情况一,单位替员工购买税优健康险的支出,如果作为管理费用处理,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这部分代垫保费未进入职工工资单,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不再考虑这部分垫付费用,工资单中不再扣减。
情况二,单位为职工购买税优健康险后,统一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相当于给职工每人每月增加工资200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在按个人工资单计算个税时,直接扣减此部分保费。
付春江建议,对于准备为员工购买税优健康险作为员工福利的企业,可以采用增加工资基数的方式,即按照税优健康险的费用额度增加员工的工资基数,再由员工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税优健康险,并及时向扣缴义务人(单位)提供保单凭证,由扣缴义务人为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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