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后将其销售给其他单位,是否需要补缴退税款?
基本案情
某研发机构(一般纳税人)购买国产设备,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已取得了增值税的退税款。由于工作需要,该机构将该设备销售给其他单位,是否需要补缴退税款?如果需要,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必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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