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酒类生产企业销售副产品酒糟,应购货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来应该免税的货物还能再享受免税待遇吗?
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因此,对于销售免税货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国有粮食企业等特殊情况外,都应计算销项税额,同时,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以此作为惩戒。 酒糟作为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开具专用发票就不能再享受免税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