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征点调整
(1)适用范围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2)具体优惠内容
对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号)
(3)热点问题
1、请问销货方的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那么就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购货方是不是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
答:销货方如果不达起征点,税务机关是不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就不存在购货方抵扣税款的问题。
2、请问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针对对象?
答: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仅限个人,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此次调整的范围是针对核定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吗?
答: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仅限个人,而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4、请问调整起增点为20000元,是否意味着我月营业额低于20000元,就不用上税了吗,假如月营业额为30000元,是扣除20000元以后上10000元的税吗?
答: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按照起征点政策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就不用上税了,假如月销售额为30000元,是就30000元全额上税,征收率3%,而不是扣除20000元。
5、我是个体工商户,如果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超过起征点20000元,主管局是否会对我实行定额征收?如果我偶尔一个月达到起征点,当月是否需要补税?
答: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定额,恢复征税。”
6、个体工商户到哪里申报纳税?
答:(1)固定业户(按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未持有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7、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方式有几种?
答:(1)直接(上门)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自行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委托代征方式:以征代报。
8、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核定期一般多长时间?
答: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期一般一定一年,对特殊行业、销售额月份之间波动较大的纳税人也可按季度或按半年核定。
9、税务机关核定个体工商户销售额的方法?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10、我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查账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到目前为止,独资企业查帐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11、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如何缴税?
答: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12、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第三条、第(十)款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对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符合实际,应填制《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下达个体工商户执行。”
13、个体工商户可以到主管局代开专用发票吗?
答: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1)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2)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4、个体户如果当月销售额比定额要大,是否需要补税?
答:需要按照实际销售额申报纳税。
15、个体工商户如果销售额很大,开票有限制吗?假如一年销售额很大能达到200万,如何缴税?
答:(1)主管局会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实际业务需要核定发票使用数量和版别。(2)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二)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您的销售额一年如果达到200万元,就应按照总局22号令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一般纳税人核算要求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6、个体户不缴应纳税款会受到什么惩罚?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第65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18、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多少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19、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答:(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2)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3)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一份;(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表;(5)负责人照片两张;(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停业?停业期的最长期限是多少?停业期间还需要纳税申报吗?
答:(1)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需要填制《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3)纳税人在核准的停业期间可免于纳税申报。
21、个体工商户申请停业了还需要交税吗?
答: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月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业当月应纳税额=定额÷30天×开业天数×征收率。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小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计算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大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开具发票额缴纳税款。”
22、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复业?
答:已办理停业的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需恢复生产、经营的,应于停业期满前或提前复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并于恢复生产经营次月申报纳税。
23、个体户如何办理注销?
答:双定户办理注销时应当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纳税检查,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收回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办理注销时,按稽查程序办理。
24、个体户到外地经营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税务管理。(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必须在经营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经营地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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