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疑释惑1
享受2016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哪些备案流程和申报清单?
解答:
2016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根据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中要求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和“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当至少提前一天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至少提前一天报送2016年度会计报表(含辅助账汇总表)。否则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金三系统将搜索不到优惠事项备案信息,从而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如已经备案,但是备案信息错误或者不完整的,要重新备案后再进行纳税申报。已经申报但未缴款的企业可以重新申报。已经申报并已缴款的企业,到税务大厅做更正申报。
解疑释惑2
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75%加计扣除)从什么时候开始?
解答:
财税【2017】34号文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2015】119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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