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
案例:建筑业,收到预收款,如何纳税
(1)案例背景。
嘉达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2018年10月5日与贵州市创达贸易公司签订一份房屋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创达公司向嘉达建筑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收到款项后5日内嘉达公司组织队伍进场施工,该项目为包工包料。
嘉达建筑公司收到“预收款" 100万元后,应在贵阳市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100/ ( 1+10%) X2%≈1.82 (万元)
(2)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58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须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3)纳税解析。
根据相关政策并结合以上案例,我们知道,建筑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便发生了纳税义务,根据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本文摘自 降低税负: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节税技巧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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