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背景。
佳新连锁超市2018年11 月对外预售“购物卡”,面值2000元/张,城西公司一次性购买“购物卡”100张,总金额20万元。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解析。
根据相关政策并结合以上案例我们知道,企业在销售充值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V2.0.11版本),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项目编码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际上这就相当于开具了一个“收款收据”,是不需要进行预交税款与纳税申报的。在充值卡进行实际消费时,再根据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进行纳税申报。
本文摘自 降低税负: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节税技巧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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