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购物卡、充值卡,收到预收款,如何纳税

2019-11-18 17:09:28 admin 42

(1)案例背景。

 

佳新连锁超市201811 月对外预售“购物卡”,面值2000/张,城西公司一次性购买“购物卡”100张,总金额20万元。

image.png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第三条第()项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第()项规定: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解析。

 

根据相关政策并结合以上案例我们知道,企业在销售充值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V2.0.11版本),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项目编码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际上这就相当于开具了一个“收款收据”,是不需要进行预交税款与纳税申报的。在充值卡进行实际消费时,再根据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进行纳税申报。

 

本文摘自 降低税负: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节税技巧实战

节税网在行业内深耕节税专业多年,有良好口碑,税务师一对一定制化节税,免费为企业与高收入人群规划节税方案,节税就找节税网http://www.jieshuiwang123.com

节税就找节税网!了解更多税收筹划知识请点击:http://www.jieshuiwang123.com/consultation/list-152-c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