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真实的交易,怎么也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2019-11-21 17:29:46 admin 92

咱们国家是以票控税,所以发票是企业财税管理的重要凭证,很多时候企业为了能够取得发票,来源、形式等并不规范,税务部门一稽查便出现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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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些业务有真实的交易,也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案例到底属不属于虚开发票,政策理解很重要

 

(一) 案例背景

(二) 

张三向嘉诚公司销售五金配件批,由于张三为区域代理,自己不想开具发票,100万元的销售额,张三要求嘉诚公司支付80万元到鑫鑫制造厂,20万元支付给张三,鑫鑫制造厂向嘉诚公司开具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嘉诚公司取得的增值税用发票是否为开发票

 

    ()政策依据

 

(1)有下列行为之的,属于“虚开增值专用发票(国税[1996] 210)

 

1)没有货物购或者没能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可以理解为货物流或服务流)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可以理解为资金流)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可以理解为发票流)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风险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及案例分析可知,嘉诚公司与鑫鑫制造厂虽然有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说不定是由厂家直接发货的),形式上感觉好像三流合了,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规定,但实际上,嘉诚公司与鑫鑫制造厂属于有贷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即使嘉诚公司与鑫鑫制造厂有真实的交易,也有可能会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

 

本文摘自 降低税负: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节税技巧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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