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我公司对投资于A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时间为2018年10月,但到有关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时间为2019年3月,那么,我公司应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三)风险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不管2018年是否收到股权转让款,公司都应该在2019年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是股权收入确认的必备条件。
难点:预收跨年度租金,何时确认收入?
案例:预收跨年度租金,何时确认收入
(一)案例背景
我公司有一栋办公楼,近期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了租户3年的租金,也给租户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按实际租期分期确认收入?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三)风险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增值税上一次性确认收入, 而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本文摘自 降低税负: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节税技巧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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