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企业将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在企业所得税中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一)案例背景
我公司是生产化妆品的企业,为了促进销售以及关心员工,我公司经常会将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等用途,企业在实际核算时计入了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风险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如果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本文摘自 降低税负: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节税技巧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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