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我公司在2018年8月采购材料一批,该材料已领用并投入生产,由于我公司欠供应商货款,截至2018年12月31日,我公司仍未取得该批材料的发票,那么我公司在进行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批未取得发票而实际领用的材料成本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三)风险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只要企业在2019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能够提供该批材料的有效票据凭证,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否则2018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得扣除。
如果企业在2019年5月31日后取得该批材料的有效凭证,那么属于以前年度实际发生应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需要企业在5年内向税务部门做出专项申报说明后,追补至2018年度进行扣除。
本文摘自 降低税负: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节税技巧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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