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充值卡发票,能否作为有效凭证

2019-12-06 17:04:56 admin 30

   ()案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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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新连锁超市201812月对外预售购物卡,面值2000/张,城西公司一次性购买购物卡100张,总金额20万元。超市给城西公司开具了预付卡销售发票

 

城西公司取得的预付卡销售发票,未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政策依据

 

    根据相关政策,单用途卡、多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多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在销售充值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V2.0.11 版本),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项目编码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

 

    ()风险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企业在充值时取得的是“不征税”的普通发票(相当于收据),充值卡在具体使用时,商家不会再给持卡人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对于消费者而言后续将不再取得发票,因此,企业可以凭预付卡销售发票列支相关成本费用(如招待费、宣传费等)

 

本文摘自 降低税负: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节税技巧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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