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嘉兴公司与城西公司于2015年1月共同投资2000万元设立了庆丰公司。嘉兴公司权益性投资800万元,占40%的股份;城西公司权益性投资1200万元,占60%的股份。
由于庆丰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加之公司成立初期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因此,城西公司2016年1月拨款1000万元给庆丰公司使用,截至2016年12月31日庆丰公司并未向城西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对于该笔无息贷款,税收征纳时将会受到如何处理?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 362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 风险解析
1.增值税方面
城西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很显然,该案例不属于公益事业,那么城西公司应按视同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庆丰公司:根据财税[2016] 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如果庆丰公司取得该笔业务的利息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特别提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
城西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纳税稽查时,城西公司很有可能会被调增利息收入。
庆丰公司:如果城西公司贷款利息收入是由税务稽查调增的话,那么庆丰公司将无法取得相关有效凭证,致使城西公司调整的利息收入无法在庆丰公司体现利息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本文摘自 降低税负: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节税技巧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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