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嘉兴公司与城西公司于2015年1月共投资2000万元设立了庆丰公司。嘉兴公司权益性投资800万元,占40%的股份;城西公司权益性投资1200万元,占60%的股份。
由于庆丰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加之公司成立初期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因此,城西公司2016年1月与庆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3000万元给庆丰公司使用,年利率为10%,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8%。
对于该笔贷款利息收支,税收征纳时将会受到如何处理?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 : 1。(2)其他企业,为2 : 1。
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风险解析
1.增值税方面
城西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贷款服务以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根据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庆丰公司: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庆丰公司的利息支出,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特别提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
城西公司:根据实收到的利息收入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
庆丰公司:首先,对于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其次,超过债资比例的部分,即1200万元的2倍为2400万元,超过部分600万元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如果城西公司能提供资料证明与庆丰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一致,即不存在地区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等现象,也就是不存在借融资转移利润,减少税负的现象出现,同时又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超过债资比例的部分贷款利息也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本文摘自 降低税负: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节税技巧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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