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企业,股东“身份不同”,收益分配“纳税差异”大
办企业,股东的“身份”各式各样,如国有企业、政府、自然人、外资企业、内资企业等。
同样是股东,内资企业、外资企业、自然人,在取得股息、红利收益时,谁纳税最少?
案例:同样是股东,内资企业、外资企业、自然人,谁纳税最少
(一)案例背景
嘉诚公司注册资本为5 000万元,公司股东分别由一家外资企业(股权1 500万元)、一家内资企业(股权2 000万元)和一名自然人股东(股权1 500万元)构成。
2018年公司实现税后利润2 000万元,公司决定按股权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其中外资企业取得分红600万元,内资企业取得分红800万元,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600万元。
不同身份的股东在取得分红时,纳税有何差异呢?
(二)股东为:“外资企业”
1.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应以其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 1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2.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可知,外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 (=600x 10%)万元。
(三)股东为“内资企业”
1.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可知,内资企业从直接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分红收益免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
(四)股东为“自然人股东”
1.政策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可知,自然人股东从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分红收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 (=600x20%)万元。
通过对以上不同身份股东在取得分红收益时纳税差异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企业在注册时,股东出资的身份不同,对后续的纳税负担有着巨大的影响。稍稍思考一下,是不是会产生很大的筹划空间呢?节税网针对这种情况有非常多的合法合规税筹方式可以选择!
本文摘自 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节税技巧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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