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NO.1 因购买方企业经营不善造成企业的应收款无法收回,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的凭证?
回答 节税网-小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因此贵公司实际发生的的应收账款损失可以凭相关的合同、协议及法院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作为坏账损失的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提问 NO.2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次体现“不征税”字样,请问该发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回答 节税网-小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九条规定,增加“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下设“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贵单位取得的发票如果属于上述情况,可能在税率栏次出现“不征税”字样。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需要具体结合上述业务的内容判定,不构成成本费用支出凭证或者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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