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NO.1 我公司有个员工现外派至外协单位工作,但该员工仍与我公司保留劳动合同关系,并由我单位缴纳社保,但他的工资由外协单位发放,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存在税收风险,个税如何申报?
回答 节税网-小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九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只不过给予了符合规定免征个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员工在贵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在外单位领取工资就是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分别由两处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贵单位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部分免税不需要扣缴,而个人支付的部分又没有所得可以扣除。而在外单位取得的工资在扣缴时却不可以扣缴在甲单位自已支付的社会保险导致该员工个税可能多扣。该员工符合自行申报的条件建议选择在外单位自行申报,这样合并申报后不仅原在贵单位已支付的社会保险可以合并到外单位支付的工资中扣除,而且也方便从外单位主管地税局处退回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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