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问答:企业合并重组抵扣问题及环保税的申报地点与规定解析!

2020-02-18 17:13:40 admin 25

提问 NO.1 企业进行合并重组合并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能否结转至合并后的新企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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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节税网-小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提问 NO.2 环境保护税的申报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 节税网-小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规定: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第十八条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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