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NO.1 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未申报的进项税)是否可以继续抵扣,如果不能申报抵扣,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损失呢?
回答 节税网-小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但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如属于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因引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继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不属于规定的客观原因引起的,则不可抵扣。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转入相关资产成本、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
该文件所述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该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情况。不属于已认证但未按规定期限抵扣情形,所述问题不适用该新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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