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NO.1 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子公司向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可否在子公司税前扣除?母公司缴纳的社保是否可以在子公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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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是指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调配的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受雇于母公司,子公司支付的工资通常理解应不能作为子公司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但鉴于母子公司框架下,有些地方作了进一步明确,以下地方口径供参考,执行时建议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口径,或母子公司签署劳务外派协议,捋顺母、子公司的各项人员费用关系,按规定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母子公司互相调配员工,一方支付的工资及社保存在不能税前扣除风险。
建议:子公司就外派到项目部工作的人员与母公司签署劳务外派协议,捋顺母、子公司的各项人员费用关系,按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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