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问答:不征税收入及个人佣金代征涉税问题解析

2020-04-07 17:25:39 admin 28

提问 NO.1 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和奖励资金,符合什么条件为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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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节税网-小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规定如果企业取得的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和奖励资金符合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提问 NO.2 关于个人佣金汇总代征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回答 节税网-小税:保险业代理人取得的代理佣金收入,代理人可以委托佣金支付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保险公司按月或按季汇总代理人清单注明其姓名、身份证号、代理费收入、是否为个体工商户等详细信息,并经代理人签字确认后由保险公司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汇总代开并将代理人清单留存,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代理人应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保险企业可根据需要按上述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电信业、证券业及其他行业有类似情况可参照规定汇总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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