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问答:企业所得税及企业税前扣除涉税问题解析

2020-04-10 17:08:14 admin 26

提问 NO.1  跨地区的哪类分公司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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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节税-小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问 NO.2 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回答 节税网-小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

"自20081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部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所以企业支付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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