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NO.1 房屋装修费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回答 节税网123-小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规定:装修房屋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如果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只要未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如果增加不动产原值未超过50%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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