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股东
(1)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那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1)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纳税解析。
居民企业按照投资比例用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2.自然人股东
(1)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11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纳税解析。
企业通过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际上是将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后再追加股本投资,因此,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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