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分配,未支付”的股东利润,财务先做账就得先缴税

2020-05-29 17:35:56 admin 13

股东投资创办企业是为了盈利,对于已经实现的盈利进行股东分红,也是企业对股东的最好回馈。

在实际工作中,股东大会决定股息、红利分配的时间与股东实际领取股息、红利的时间,很多时候是有差异的。

“已分配,未支付”的股东分红,财务核算不同,纳税就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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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股东分红后,没钱支付,也得缴税

(一)案例背景

新光公司在2019年5月对企业截至2018年年底实现的未分配利润进行了分配,分配情况如下:

累计未分配利润5 000万元,本次分配3 000万元。

股东张三占股30%,分配利润900万元。

股东李四占股70%,分配利润2 100万元。

2019年5月,财务根据股东会分配决议,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未分配利润                            3 000

:应付利润——张三                      900

    :应付利润——李四                      2 100

 

截至20198月,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应付股东的利润迟未支付,那么,对于已分配、未支付的股东利润,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 656)规定: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如果财务进行了账务处理,应付给股东的利润通过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就会被认为股息、红利所得进行了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没有实际兑付,建议财务不要进行账务处理,那样的话,就不需要提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支付时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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