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NO.1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实现税款抵扣?
回答 节税网123-小税: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扫描认证和网上勾选两种方式实现税款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的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但是需注意的是扫描认证必须在每月的月底前完成,认证后将无法更改;网上勾选认证的勾选期为每月征期结束后的次日至下月申报前,可以多次进行勾选确认。
提问 NO.2 纳税人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后该怎么处理?
回答 节税网123-小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亲爱的朋友们,这种情况您知道要怎么处理吗?可以在评论区我们一起讨论!节税筹划就找节税网123!http://www.jieshuiwang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