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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销售打折商品,可以不开具发票吗?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商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商家以打折促销、发票用完等借口不开具发票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2、纳税人丢失发票还需要登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所以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购买方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小规模纳税人取得2月底之前的发票,发票作废后怎么重新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定额发票目前还能正常使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所以目前定额发票还可以正常使用。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会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6、自然人怎么代开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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