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税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的规定: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从这个文件规定分析,有些内容就比较难以判断。比如个人提供“咨询”服务,两个所得都有提到。
自由职业者在未取得营业执照之前从事了实质的经营活动,在判断时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判断,是否独立提供一项服务。
比如培训,如果培训老师被企业邀请去讲课,培训老师仅仅做了一项培训活动,那应被认定为劳务;但如果培训老师独立租用场地,使用自己的设备,整个培训流程从课程到宣传独立完成,那应被认定为经营所得。
这个问题是在做税筹中委托代征及灵活用工核心的问题,也是这两个业务是否合规的原则问题。把握不好就会带来巨大税务风险。劳务转经营并不是靠一份合同就能转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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