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NO.1 成员企业申请回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是否还要在当地预缴部分所得税?
回答 节税网123-小税:国税发[2001]13号文件中规定: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
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根据文件规定,对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成员企业虽与总机构统一计算纳税,也要在成员企业的当地预缴一部分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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