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NO.1 外商独资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间的商品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查询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中提到“二、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规定贴花。”那是否可以理解为外商独资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因属于同一法人单位,所以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等,就不需要贴花了?
回答 节税网123-小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的规定:
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根据上述规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等,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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