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NO.1 我公司为工业企业,在支付采购款时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如果供应商要求现金方式付款,则按照付款额的固定百分比收取资金使用费,视同利息费用,我公司进行账务处理时以此冲减财务费用。例如:我公司应付供应商货款现金1000万,收取5万元利息费,供应商开出发票金额1000万,我公司实际支付995万元现金,请问:其中在进项税抵扣时5万元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且收取的5万元利息费应开何种发票确认?
回答 节税网123-小税:贵公司取得的这部分“利息”收入,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贵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给对方开具经营性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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