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外投资并不一定是以货币形式,有的时候手中现金有限,股东会选择通过手中房产,车,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等对外完成出资。那么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涉及到财产增值需要缴纳个税吗?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呢?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
那么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怎么确定呢?利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作价,以评估的公允价值作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评估公允价值)-资产的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举个例子,张某以名下一套独栋别墅对外出资,评估公允价值为2000万,该房产的原值为800万,相关税费合计为300万,张某需要缴纳的个税为(2000-800-300)*20%=180万。
可以看出,这种高估值的资产,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个税也不是小数目,那么有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呢?
根据个税相关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选择分期。如果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部分对应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也要优先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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