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写了几篇稿纸宣传公司文化,给支付稿酬代扣个税就行了吗?

2021-04-01 14:01:07 admin 27

一、关于增值税与代开发票的问题

税务筹划

企业请人写了文章,支付报酬,实际上在增值税方面就是个人转让著作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因此,个人转让著作权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是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企业对境内支付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应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支付对方是个人,且满足“小额零星”的,则可以不需要发票,用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的“小额”,是指500元以下。

因此,企业支付给个人的稿酬,低于500元的可以不要发票,但是超过500元则需要发票(税务局代开的免征增值税发票)。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描述的问题,个人取得报酬到底应该是“稿酬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已经有很多不同意见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与2011版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比,新修订后的“稿酬所得”范围与原来相比在“图书、报刊”后加了个“等”字,在征求意见稿里也是没有加的,正式修订版加了,主要是为了解决网络稿酬的问题。这一改变是比较合理的,随着时代的变化与发展,传统纸质媒体和书籍的大量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新型的网络媒体或电子书籍等。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个人在网络上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收入,因为税法规定的原因而不能按照“稿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作为一般的企业(非出版单位),收到稿件后,有几种用处:

1、用于在媒体上公开发布,包括传统媒体、自媒体和企业官网等。这种形式,已经满足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稿酬所得”。

2、直接印刷在企业产品的说明书、宣传册、宣传品、企业内部的宣传墙、宣传橱窗等上面,虽然不是常见的媒体,但是也是一种公开“发表”,也是满足“稿酬所得”的。

3、企业收到稿件后,直接收藏,放进保险柜,秘不示人,当然就不满足“稿酬所得”的规定,但是这种概率有多高呢?

因此,个人所得税大概率按照“稿酬所得”扣缴是没有问题的。

PS:个人到税务局去申请代开免增值税的“稿酬”发票,需要准备好免税的依据,因为很多税务大厅的基层税务人员并不懂“稿酬”可以免增值税。本人经常去申请代开“稿酬”的免税发票,几乎每次都要给税务人员背诵一下免税的依据,甚至后来是把前面免税发票的存根联给经办人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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