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 财税[2021]2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推动新疆发展,现就新疆困难地区以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 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二、2021年1月1日 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四、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目录》。六,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2016版)》(以下简称《2016版目录》)范围内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 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如属于《目录》与《2016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在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未进入优惠期的,不再享受财税[2011] 53号和财税[2011]11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如属于《目录》与《2016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视同新办企业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七、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时,可提请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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