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合同、发票、资金流和业务不一致,有啥风险?

2021-10-12 17:20:20 admin 7

在实务中,总公司和分公司经常存在合同、履约、发票和结算等环节主体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是总公司签订合同并负责收款和开票,而分公司实际履约;有的是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具体履约、开票和收款;有的是分公司进行采购、签订合同和收取发票,总公司代为付款等。

税务筹划

那么,总分公司合同、发票、收付款和业务四流不一致,存在哪些涉税风险呢?

案例:A公司是在北京注册的软件公司,拟在广州成立分公司,分公司仅安排几名销售人员负责产品销售,财务人员存在以下疑问:

1.分公司的销售合同能否由总公司统一签订,并由总公司开票和收款?分公司长期不开具发票、不缴纳增值税是否有税务风险?

2.分公司的采购合同能否由总公司统一签订,并由总公司取得发票和付款,然后通过内部资产划拨给分公司?

案例分析:

1.分公司可否对外签订合同

根据规定,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

2.销售业务的税务处理

根据规定,分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由分公司作为开票方、收款方和合同签署方。总公司代为签约和开票,与真实交易不符,存在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同时,分公司存在被认定为少列收入、需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的风险。

3.采购业务的税务处理

根据规定,分公司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应由分公司作为受票方、付款方和合同签署方。总公司代为签约和付款,与真实交易不符,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存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总结:谁收付款不重要、谁签合同不重要,一定要确保发票开对了!开票方、受票方之间一定存在真实交易。

有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种:注册新公司

在园区设立新公司,独立运营,业务所缴纳的所有税收都可以享受到税收扶持 。

特点:新公司成立过程中不影响原业务板块正常经营

第二种:设立分公司独立核算

企业在园区设立分公司,申请独立核算,即可自主开票,享受园区财政奖励。

特点:

分公司无需注册资本,企业仅需提供相关资料即可办理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独立对外承接业务

分公司可自主选择所得税汇算地

分公司开具的每一张票均可享受园区的财政奖励

适用于:

需要沿用总公司资质的企业

需要使用总公司字号招牌的企业

第三种:整体迁移(变更注册地址)

在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模式不变的条件下,企业仅将注册地变更至园区,即最大范围享受政策,但涉及到清税,比较麻烦。

特点:迁移过程中,不影响企业正常业务拓展和开票。

园区扶持给企业的比例

增值税:扶持地方留存40%的30%-80%

企业所得税:扶持地方留存32%的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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