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资合伙企业不再核定征收的解析

2022-01-26 10:11:15 admin 9

2021年末,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发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41号公告),核心意思就一句话:“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项公告主要是针对股权方面个人所得税的大额避税的行为,举个例子来看:李四转让持有的A公司股权,收入1000万,成本198,相关税费2万,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160万元(800万*20%)。如果李四设立甲合伙独资企业,转让甲持有的A公司股权,收入1000万,成本198万,相关税费2万。但甲是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10%,适用经营所得3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是6.55万元。则李四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10%×35%-6.55=28.45万元。因为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的政策,该股权转让收入,节约了80%以上的税款。

税务筹划

将自然人持股变成独资合伙企业持股,利用地方相关核定征收政策转让股权,到达规避税收的目的。核定征收本来是对于一些无法建账、账目不齐全的小规模的组织形式的简化管理措施,但是利用核定征收进行股权转让的模式,目前是不再可能实施的了。

41号公告中提到:只是要求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进行查账征收,不涉及从事其他业务的独资合伙企业。相较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管控方面早在2012年就已经禁止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的所得税进行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其他正常的行业依旧是可以进行核定征收的,并没有一刀切死,所有行业不再进行核定征收,全面取消核定征收需要废止或修改一些涉税文件,过程比较复杂。

目前像一般的服务行业依旧可以在地方政策园区内享受核定征收,一般是按照服务行业10%进行核定后,再按照五级累进制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税,而且只能是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一年的业务量在500万以内的。

举个例子看看:

若北京有一家软件科技服务公司,企业所得税颇高,那么在河南园区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以合理分包业务的方式把利润转到这家个人独资企业。

若个人独资企业承接400万业务,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所需要缴纳的税分别为:

增值税:400/1.01*1%=3.96(万元)

个人经营所得税:400/1.01*10%*30%-4.05=7.83(万元)

附加税:3.96*6%=0.24(万元)

税金合计:3.96+7.83+0.24=12.03(万元)

综合税率:12.03/400=3%

个人独资企业在享受核定征收后,400万的业务缴纳12万左右的税金就可以直接转入法人私人账户自由支配,专票普票都可以开具。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税负压力太大,想要利用核定征收政策减少税收压力的朋友,可以找我沟通交流。节税就找节税网123!了解更多税收筹划知识请点击:http://www.jieshuiwang123.com/consultation/list-152-c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