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有关部门适当调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证监局局长李秉恒表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一种以公司股票为标的,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形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与约束的机制,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的重要手段。
李秉恒代表介绍,根据《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以及《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相关税务法律规范,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所得,在其取得实际收益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适用3%-45%的累进税率。
“实践中,上市公司被激励对象通过股权激励取得实际收益时适用的税率往往在30%以上。”李秉恒代表说,且根据要求,在股权激励解锁或行权时须先行按全部解锁或行权股份计算税款。同时受《公司法》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限制,其每年减持比例不得超过25%,但计算税款时须按全额持有或行权股份进行计算。即被激励对象不仅在接受股权激励时须自筹资金(自有或借贷)付出较高成本来获得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且其在未通过减持获得收益时还须自筹资金承担全额持有或行权股份的税款。
“这种税务处理模式使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并不能较好地发挥激励作用,无法吸引优秀人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与股权激励机制建立的初衷有所背离。” 李秉恒代表建议,适当调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一是将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所得调整为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固定税率;二是参考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的政策,对纳税时点进行调整,在个人转让股权时进行纳税。以降低税负,鼓励上市公司核心骨干积极参与股权激励,更好地发挥股权激励措施的作用,促进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