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中旬了,有很多人都拿到了1月和2月份的工资。在欣喜地发现缴纳个税大幅减少的同时。或许也会有人产生些许纳闷:两个月的税前工资明明一样多,为何扣的税却不一样?也有一些人会问:以后每月工资个税都能像一二月份这么少吗?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并非按照以月为单位来计税,而是以年为单位来计税。此外,新个税法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四种收入综合计税。因此,原来代扣代缴方式显然已无法适用新税法的要求,需要由代扣代缴改变为预扣预缴。
比如: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今年前3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有所增加。
因为原有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是以月为单位计税的,因此,纳税人通常已经习惯了这种思维,在新税法下则需要转变这样的思维方式。新税法改为以年为单位计算综合所得,因此,每个月工资薪金不再孤立地计算其税额。
累计预扣法典型的特点是综合考虑,渐进式计税既能够准确地根据纳税人的收入变动动态地预缴税款,又可以实现综合所得计税,平衡纳税人全年的税收负担。
这种计算方法,有什么样的优势?
1,年初个税税负较低
前期累计的收入较低,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大多数人都是3%,对应的税负较低。随着月度收入的不断累加,税负也将随之上升。
2、个税年度税负总额一致,均衡工资节税的时代已经过去
年薪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比如24万元,一年内不管怎么发放,总计交的个税是一样的。2018年以前,月度收入波动较大的人群,可以通过均衡工资来节税,在累计预扣预缴法下,均衡工资不能再起到节税作用。需要再寻找一个年终奖和工资之前的合理分配来节税,这个操作方法可以到节税网了解更多。
3、每月收入变动较大者更有利、更公平
对于收入变动较大的人群,比如1月收入较低只有4000元,2月收入20000元,3月收入5000元。单独计算,1月和3月低于5000元,不用纳税;2月收入较高,要交纳较多的个税,加重了这类人群的压力。而在预扣预缴法下,1-3月的收入可以累计,可以先补差再交税,相对单独计算法,交的个税相对低。这样没收入变动较大的人群来说更有利、更公平。
4、汇算清缴人群减少
对个别月份收入较高的人群来说,收入存在较大的波动,退税几乎成了必然,除了办理汇算清缴,没有其他办法。预扣预缴计算方法除了出现极端情况需要办理退税的,确实可以大大减少办理汇算清缴的几率。
5,占用资金少
需要强调的是,累计预扣法不会影响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也不会影响新个税法减税红利发挥。这种办法可以节省纳税人全年中前期的税金,少占用纳税人的资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