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税申报系统发现一个问题,比如某员工去年12月31日从A公司离职,12月工资是2019年1月1日发的,在A公司享受了一个月的累计扣除(包括专项扣除,五险一金)。2019年1月1日他到B公司任职,2019年2月发2019年1月份工资,在B公司的个税申报系统那里,累计扣除就变成累计扣10000元,专项扣除也是扣两个月。可实际他在B公司才第一次要发放工资,累计扣除就变成两个月金额。这种情况要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因此,问题所描述的情况,员工在B公司的任职受雇日期是1月份。2月份发1月份工资,那么税款所属期是2月,3月份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