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部署,明确具体配套措施。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落实从5月1日起各地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规定的20%降至16%等降低社保费率部署,会议决定:
一是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各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二是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底。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费率再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可下调50%。
会议强调,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社保缴费基数及有哪些部分组成?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工资总额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哪些工资应计入社保基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因此,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提成、奖金(分红)、餐补、加班工资、年终奖等都属于社保基数的组成部分。
哪些收入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比如:运动员获奖拿到的金牌奖金,不计入工资总额。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具体范围是:
(1) 退休离休退职费;
(2) 职工死亡丧葬及抚恤费;
(3) 医疗卫生费;
(4)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5) 文娱体育宣传费 (不包括学习费);
(6) 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主要是职工浴室、理发室、哺乳室、托儿所等设施各项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补助费;
(7) 集体福利设施,如职工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修理费用、职工宿舍的修缮费用等;
(8) 其他,如探亲路费、因工负伤医疗期间伙食补助、计划生育补贴等。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因此,出差津贴、安家费、独生子女补贴、辞退补偿金、稿酬、劳务报酬、工作服、职工从本单位获得的分红等不计入社保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