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衔接进行了规定,你知道具体计算方法有什么变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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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一)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起
(二)原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二条: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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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
某单位与员工甲、乙二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在2018年12月、2019年1月向甲、乙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0万元,我们来分析一下两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情况。(假设甲乙两人在该单位工作年限数均为5年,2017、2018年当地的月平均工资均为7132元)。
(一)甲于2018年12月取得离职补偿金50万:
免税收入:
7132*12*3=256752
甲在该单位实际工作年数5年,假设2018年12月起尚未在其他单位就职,减除费用为5000*5=25000;
应纳税所得额:
500000-256752-25000=243248-25000=231752;
应纳税所得额除以工作年限数,适用月度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30%,速算扣除数4410;
应纳税额:
(231752/5*30%-4410)*5=9495.12*5=47475.60
(二)乙于2019年1月取得离职补偿金50万:
免税收入:
7132*12*3=256752;
应纳税所得额:
500000-256752=243248;
该笔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6920;
应纳税额:
243248*20%-16920=3172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