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优惠不大,税率至少降到3%以下

2019-04-24 09:01:16 admin 28

4月23日,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养老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董克用在“养老与基金高峰论坛”上表示,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但需要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激励机制,至少应将领取阶段的税率降到3%以下。

去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通知,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董克用表示,从试点经验来看,对于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进一步加强。

他指出,根据试点方案,个人在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缴纳的税率大约为7.5%,而按照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不考虑各种扣除因素,月收入8000元以内对应的税率为3%。对于这部分人来说,参加个人养老金显然是不划算的。如果考虑五险一金和各种税前扣除项后,月收入1.2万元以上者才能享受到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

“在目前试点政策中,领取阶段税收政策对大部分人是负激励的。”董克用说。

他建议,豁免或者大幅降低个人养老金领取阶段的税收。可以考虑采取EEE模式,即在个人养老保险业务购买、资金运用和养老金领取阶段都予以免税,最大程度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撬动国民为自己储蓄,同时也简化个人养老金的运作难度。

“如果暂时做不到,也必须将领取阶段的税率下降到3%以下,真正发挥税收优惠的价值和作用。”董克用说。

他指出,在养老金体系的三大支柱中,在社保降费背景下,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的收支受到影响,基本养老金体系可持续压力增加。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受制于基本养老保险的高缴费率,雇主积极性不高或能力不足等原因,目前正面临瓶颈。相对而言,个人养老金制度,只要政府给予足够税收优惠激励,个人即有动力参加,而不依赖于企业意愿,在我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董克用还建议,未来以个人养老金专项扣除的方式定向调整个税起征点。比如,若5年后,个税起征点从5000元调整至6000元,可以将1000元定向给予个人养老金个税扣除。这可以精准将减税效果传导至养老,增加个人积累,减少政府兜底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