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方面继续实施相应优惠政策,支持公租房建设和运营。
建设、经营管理公租房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转让、捐赠旧房作为公租房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