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为落实新个税法,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公告,对个税法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征税项目进行了调整,并对网络红包等收入是否需缴纳个税进行了明确。
201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明确: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红包不征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明确了不同类型网络红包缴的个税缴纳情况,但对网络红包性质未清晰界定,坊间仍存争议。此番两部门印发的公告首次明确企业发放现金网络红包的性质--属于礼品,这对税务部门规范征税,以及纳税人理解、配合纳税具有积极意义。
企业向个人发放现金网络红包,其实是通过送礼达到推广促销等商业目的,根据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这类红包具有中奖性质,因而收受人理应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否则将不利于税收公平和收入公平,还可能为企业偷税漏税开了口子。
此次还明确,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税,这与《通知》精神相符。这类网络红包难以核实真实金额,征税难度大、成本高,而且企业和个人都是受益者,还有利于刺激消费、推动经济增长,不缴个税可以理解。
明确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礼品应缴个税,以及折扣性质的网络红包不缴个税,不仅让操作更规范,而且普及了税法;不仅避免了税款流失,而且维护了税收公平。从过去实践看,腾讯、支付宝等大企业大平台,发放现金网络红包都能主动申报个税,而一些中小企业能这么做的则较少,有些甚至会以员工个人名义发放网络红包逃避纳税。所以,对网络红包涉税问题,有必要进行更全面的梳理,用更完善的细则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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