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抗击疫情期间,如何落实城建税等几个税、费的优惠政策

2020-02-14 13:05:20 admin 31

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下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6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8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1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年第19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19号通知>)。解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延期征收等许多问题。

税务筹划

1、我单位是生产医用口罩的企业,将自产的口罩捐给了疫情定点医院,可享受那些优惠政策?

根据<2020年第9号公告>第3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你单位捐赠的口罩可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残保金有何延期缴费措施?

自2020年1月1日起,残保金缴费由按月(按季)缴纳调整为在9月征期按年一次性缴纳,以减轻缴费人的缴费负担。

3、我是某租赁公司因疫情的影响,给长期承租我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票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如果您已预收租金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租金需要退还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扣减后的销项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因为疫情严重,我不方便去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我听说可以快递过来,大概需要多久时间?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提供发票网上申领业务,您可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办理申领业务,并可自愿选择邮寄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因受疫情影响,近期选择邮寄方式申领增值税发票的,从申领时算起,大约需3至5个工作日收到发票,具体视物流情况而定。

纳税人申领成功后,税务机关将发票交给快递公司时,亦会将发票邮寄快递单号和查询网址发至纳税人填写的收件人手机号码,纳税人可以通过快递公司网站查询物流进度。

5、我企业有一批发票快过认证期限了,原准备这个月抵扣进项的,但是现在受到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等我回单位勾选肯定超过期限了,这该怎么办?

按照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因此,你可在隔离期过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

6、对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有减免税政策吗?

对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物流企业自有和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对物流企业自有和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符合条件的,可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按照规定,2月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延长后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纳税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申请停业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纳税人因疫情原因造成损失、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减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受当月征期限制,全月均可缴纳。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延期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确保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9、扶植中小企业持续生产有什么优惠政策?

对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统一按季度预缴。继续推广“银税智通车”平台,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平台对接、数据交互,确保平台畅通,为纳税人提供快捷的融资贷款服务,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A级、B级、M级(新设立企业),重点解决因疫情受损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10、“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的内容是什么?

拓展网上办税缴费等“非接触式”服务,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网上渠道办理涉税缴费业务,减少办税服务厅办税人流量,减少对纳税人的面对面服务。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至疫情结束前,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直接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上传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化备案,待疫情结束后再到办税服务厅补交相关纸质资料。对于需要纳税人缴费人进厅报送纸质资料的事项,实行邮寄申报和送达等办理方式;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进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减少纳税人缴费人的进厅办税次数,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11、企业延期申报或缴纳税款应该如何申请?

(1)根据疫情防控需要,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如果您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及其他受疫情影响暂停交通的地区,无法按时办理相关涉税(费)业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2)为积极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的防治工作,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帮扶企业缓解缴税压力。

12、社保费缓缴具体如何办理?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1)申请办理社保费缓缴业务前提:按规定期限申报社保费,延期缴纳只适用当期已申报未缴款的社保费。注意:提交《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后,请不要马上点击“全申报”,须先办理并提交《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后,再到缴费申报介面点击完成“全申报”,避免在申请延期缴纳过程被自动扣款。

(2)申请提交后有关注意事项:申请提交后,电子税务局将关闭自动扣款和预约扣款功能,转入税务机关审批流程。审批同意的,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补缴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不同意的,须及时在电子税务局主动发起缴款。

13、因疫情无法回到经营地点,无法抄报税怎么办?

为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2月已将税控设备解锁方式由申报比对通过后解锁,调整为发票数据上传(抄报税)后解锁。纳税人可在2月18日之后登录开票软件进行抄报税。

总之纳税人在办理享受疫情期间减免税优惠政策时,遇到不清楚的问题,如:纳税申报、减免税证明资料的留存和提交等事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询问。

相关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年第19号)》

节税就找节税网!了解更多个税筹划知识请点击http://www.jieshuiwang123.com/geshui/